恢复性司法在环境犯罪中的应用
作者: <i>
周兆进
海南师范大学
海南海口571158
海南经济特区法治战略研究基地
海南海口571158
关键词:
恢复性司法
环境犯罪
理论基础
摘要:
恢复性司法的本质是强调犯罪结果的恢复性,目的在于通过犯罪人、被害人及其他关联主体之间的协商与交流,使得为犯罪所侵害的客体能够以一种和谐、有效的方式得到恢复。恢复性司法适用于环境犯罪的理论基础表现在:其不仅与生态伦理相符合,而且与惩治环境犯罪的目的相吻合。环境犯罪的附属性和环境犯罪后果的特殊性都需要恢复性司法,恢复性司法是轻刑化趋势的必然要求。在环境犯罪中,恢复性司法可以适用于行为犯、危险犯和结果犯;在具体形式上,包括犯罪人与国家或集体之间的协商、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犯罪人的积极赔偿、犯罪人的义务劳动等方面。
上一篇:论信息化网络化环境下信息的刑法保护
下一篇:法律的本质:基于法实证主义与自然法之间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