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辨析
作者:
李连博
;
潘伟
关键词:
利用影响力
共同犯罪
对向行为
摘要:
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相关刑法理论,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必须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其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均应以本罪共犯论处。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的对向行为不应以独立罪名论处,应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上一篇:论我国患者知情权的司法保护
下一篇:论我国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权利保障